欢迎到长春经开人才网!

今天是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经开人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猎头服务  — HR资讯

企业不缴社保费 职工主动辞职也应获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09-15 09:48

         
                企业不缴社保费 职工主动辞职也应获经济补偿

    2009年6月,临沭县青云镇殷某应聘到某钢管厂上班,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300元,但钢管厂一直未给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6月,殷某提出与该钢管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钢管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钢管厂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殷某首先提出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该钢管厂未给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殷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殷某上班时间为1年,所以经济补偿为2300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该钢管厂支付殷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300元。


企业会员登录

企业会员注册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名企招聘

个人注册    |    企业注册    |    招聘中心    |    求职中心    |    培训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长春经开人才网
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478号    联系电话:0431-84644178    传真:0431-85805755
Email:jkrc@cctalent.com;resume@cctalent.com;zhaopin@cctalent.com
吉ICP备05001863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502000116号 技术支持:星广传媒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0431-84644178
0431-84612952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