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19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6.1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面向所有劳动者,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企业职工、特殊群体。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市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千名学徒。
(二)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持续推进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落实技能脱贫千校行动计划,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增加培训供给,开放培训市场
(一)发挥行业、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企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利用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开展上岗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各类培养培训工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二)扩大职业院校培训规模。在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30%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职业培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培训机构,优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规范职业培训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持续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场所建设。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中,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专项资助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养、人才评价、技能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教育实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场所。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五)扩大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经培训地人社部门告知后,即可开展政府补贴性的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培训补贴在培训地人社部门申领。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补贴。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对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经办,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七)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开展创业培训;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开展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四、加强政府引导,完善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 对参加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2.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
3.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5. 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县(市)区、开发区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县(市)区和开发区实施的工作格局。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口径,由各部门开展的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都要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职业农民、退役军人的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技能培训。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和专项审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电商、家政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开展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工商联负责企业的沟通联络和政策的传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探索实行信用支付或培训卷补贴等办法。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并建立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对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定期通报。
(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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