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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24-08-09 16:2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文件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春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长就[2024〕9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请申请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补贴范围

以个人身份在长春市本级(不包含九台、双阳农安、德惠、榆树、公主岭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人员:

(一)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就业困难人员

1.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且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吉林省内其他县(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困难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二) 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校毕业生

1. 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个体经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三、补贴申报时间

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可全年申报(法定假日除外),当年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度12月20日,过期未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请流程

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户籍地(常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社会保障卡;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五)就业创业证;

(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八)《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咨询电话

初审:孙丽莉   复审:沙静    终审:马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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